(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长荣与程志强、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徐长荣,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程志强,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荣与被告程志强、被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荣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长荣负担。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