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迪旭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迪旭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迪旭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广州迪旭电子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成都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