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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贾家滩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8号原告刘胜利,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海军,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住址: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贾家滩村民委员会。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经济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由其承租被告村上的36亩土地用于养殖、种植、开发具有特色的农家乐项目,租用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还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遇到国家征用土地等不可抗力时,合同自行解除。2012年初,因国家征用土地,其承租的36亩土地在征用范围内,国家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都给予每亩8500元的补偿,其所承租的36亩土地共计获得30.6万元,该补偿款已由管委会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向其支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状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款30.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申请继续核实有效地址,暂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