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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小妹、施月梅与施月梅、董末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065-4号原告:李小妹。委托代理人:沈志坤。被告:施月梅。被告:董末顺。被告施月梅、董末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国平。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冲。委托代理人:张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妹诉被告施月梅、董末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67元减半收取669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933.5元,由李小妹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