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小妹、施月梅与施月梅、董末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065-4号原告:李小妹。委托代理人:沈志坤。被告:施月梅。被告:董末顺。被告施月梅、董末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国平。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冲。委托代理人:张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妹诉被告施月梅、董末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67元减半收取669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933.5元,由李小妹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