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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庞二岭与广州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庞某,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某,地址:广州市(土名)石新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3年11月25日以诉讼主体需要调整,且案件部分材料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庞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满华英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