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粉侠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粉侠,刘辉,刘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闫粉侠,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刘辉,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刘夕,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闫粉侠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2日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辉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闫粉侠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9日向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闫粉侠支付借款10000元、负担受理费1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10200元。但刘辉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刘辉之妻刘夕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扣划刘夕银行存款10100元。闫粉侠放弃受理费100元。刘辉缴纳执行费50元,闫粉侠领取借款10000元,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