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文化街文化巷2号。法定代表人任枫,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对被告高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审判员 王国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