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2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袁爱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袁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罗沧海,行长。被执行人:袁爱民,男,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身份证号码:×××535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袁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香民二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袁爱民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3年6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珠香法执字第2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飞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敏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