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民初字第13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维珍与王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维珍,王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3849号原告尹维珍,女,1957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林,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利(王春林之子),1985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尹维珍与被告王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范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维珍的委托代理人母福奎,被告王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玉、王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维珍诉称:2013年7月25日晚8时许,在我自家门前,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转头将我砸伤,造成我头外伤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左下肢软组织伤、皮挫伤。我被打后15天不能工作,生活不能自理,由女儿金万北护理。但对我的损失被告拒不赔偿。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000.55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415元,以上共计8415.5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春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我虽为邻里纠纷有过口角,但原告的伤害并非我所致,原告报警之后,公安机关直至今日也没有对我予以认定殴打过原告。是原告主动挑起事端,起因是双方之前在法院有过诉讼,原告败诉因此怀恨在心,不能正确的与我和谐相处,经常无理取闹,阻碍我自其家门前通行出入,事发当晚我听见原告站在院子里破口大骂,我出去了解情况但并没有与原告发生身体冲突,是原告的女儿给原告捡拾转头,原告为了讹诈我,原告对自己进行了自我伤害,原告过错在先,我没有殴打原告,原告的伤害是原告自己造成的。经审理查明:尹维珍与王春林均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村民,双方系邻居关系,尹维珍居东,王春林居西。2013年7月25日2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20号院尹维珍家南侧,王春林与尹维珍因尹维珍家柴火丢失一事发生口角,后尹维珍受伤,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纠纷发生后尹维珍被急救车送往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伤、皮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同年7月26日、27日、29日、30日,尹维珍陆续到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治疗。同年7月25日、31日,尹维珍到北京市通州区郎府卫生院治疗。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郎府派出所委托,2013年8月2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尹维珍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尹维珍为农业户口。经核实,尹维珍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773.55元、误工费270.84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5344.39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医药费票据、收据、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王春林与尹维珍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采取正当的手段予以处理,进而导致尹维珍受伤。对此王春林与尹维珍应当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对尹维珍要求王春林赔偿的医疗费,以尹维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尹维珍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按照2012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尹维珍实际就医天数计算;对于尹维珍主张的护理费,未有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尹维珍主张的交通费损失,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未能证明实际交通费支出,考虑到交通费系就医治疗必然发生项目,故本院对此予以酌定。对于上述合理损失部分,王春林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林赔偿原告尹维珍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千六百七十二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尹维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尹维珍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被告王春林负担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凤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