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小斌与邢继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斌,邢继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斌,西安市公安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继军,西北政法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池清旺,西安政治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上诉人郭小斌与上诉人邢继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小斌、上诉人邢继军及委托代理人池清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邢继军已预交1800元、郭小斌已预交1050元,均予以��回。审判长 张亚凤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张克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