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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黄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礼。被告黄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武结清自借款之日起应缴利息,故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武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黄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琼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