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巨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嘉祥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6年6月25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嘉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驾车在巨野县、郓城县盗窃废旧轮胎7次。经鉴定,盗窃价值人民币1529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3月5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巨野县南环路奥通轮胎门市外,盗窃1200R20废旧轮胎1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2、2013年3月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巨野县龙堌镇恒达轮胎门市外,盗窃1200R20废旧轮胎1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0元。3、2013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巨野县南环路袁某轮胎门市外,盗窃1200R20废旧轮胎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4、2013年3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巨野县麒麟镇万达宝通轮胎门市外,盗窃1200R20废旧轮胎1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40元。5、2013年3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郓城县张营镇河口村兄弟焊修门市外,盗窃废旧轮胎11条,其中1200R20型4条、825-16型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0元。6、2013年3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巨野县田桥镇鑫达轮胎门市外,盗窃1200R20型废旧轮胎1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7、2013年3月某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巨野县麒麟镇徐龙凡轮胎门市外,盗窃废旧轮胎3条,其中1200R20型2条、1100R20型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福田轻型货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86)济中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6)鲁法刑二上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6年6月2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鉴定意见:巨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菏巨价鉴字(2013)3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马某甲、支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马某乙、徐某某、左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徐某甲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乙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作案工具银灰色鲁HSB9**号福田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三、作案工具银灰色鲁HSB9**号福田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汝景审 判 员 唐存平人民陪审员 陈广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永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