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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英与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民委员会,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治状,该村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高金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民委员会、常德市德山镇七星庵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944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