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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与吴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吴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22号原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安溪镇谭洪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05428199-5。法定代表人张远强,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陈苏,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净。特别授权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诉被告吴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