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督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萧县信用社与潘浩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萧民督字第00067号申请人: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杨连雪,理事长。地址:萧县龙城镇淮海路8号。委托代理人;葛敏,男,49岁,萧县信用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明炎,男,33岁,萧县大屯镇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潘浩,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萧县信用联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201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潘浩与申请人萧县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在萧县大屯信用社借款9000元,年利息12.12%,2012年3月12日到期,利息及本金至今未结,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不予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有关借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9000元及利息3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萧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3900元,合计129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元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