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1号原告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法定代表人郝智强,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潘辽宁审判员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