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黄娟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383号原告黄娟,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军荣,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渭区金山路***号中铁二十局家属院,居民。原告黄娟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娟诉称,2011年原、被告相识,后被告因经济紧张找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19000元,被告承诺周转几天便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归还,遂于2012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从黄娟处借到现金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归还,如不能如数归还,按肆万元归还。借款人:刘斌,2012.5.7”。借款期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仍未归还,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共计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黄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