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飞与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四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