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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2)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侯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鲁某,陕西省富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侯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任亲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