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某小区。被告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其他不详。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登记前一周通过中介认识,因子女上学问题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祁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祁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以及财产收益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登记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10月11日,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登记备案。2013年5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中山东一路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祁某某居住在河南中路XX号,根据公安部门提供信息已被强制戒毒。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致电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分局外滩派出所、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杜行派出所、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中山东一路居委会,调查询问被告祁某某的下落,电话记录如下:被告祁某某2012年6月18日被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处理的具体部门为杜行派出所,由于生病于2013年4月25日转社区戒毒,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和居委会报到;被告的户籍虽在河南中路XX号,但一直不在户籍地居住,被告出戒毒所后未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和派出所报到,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2份、证明2份、协议书2份、情况记录1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前一周通过中介认识,交往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登记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吸毒恶习,被强制戒毒,自2013年4月25日下落不明。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敏审判员 程全刚审判员 王明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