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50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秦大国。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