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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50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秦大国。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