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执民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程洪海与高建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海,高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钱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程洪海。被执行人:高建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钱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建芳买受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浪琴湾二期(南区)3幢12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36.35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3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