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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园才与被告康增、罗洁、罗基贵、傅启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园才,康增,罗某,罗基贵,傅启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叶园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康增,女,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罗某,女,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理人康增(被告罗某之母),女,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罗基贵,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傅启蓉,女,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咏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园才与被告康增、罗某、罗基贵、傅启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陈永庆人民陪审员  罗南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