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367号原告戴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成,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维琅,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将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