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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367号原告戴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成,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维琅,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将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