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任红兵诉王忠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红兵,王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465号申请人任红兵。被执行人王忠胜。任红兵诉王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王忠胜欠原告任红兵货款172042元,原告任红兵同意被告王忠胜于2013年8月31日前还10万元,余款72042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忠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忠胜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3)金民二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