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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克全、李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克全,李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28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喜,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克全,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克军,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克全、李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在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