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熊国成与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成,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56号原告:熊国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56号。法定代表人:高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永利,男,汉族。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56号2号楼21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成与被告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