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同富与被执行人程合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同富,程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程同富。被执行人程合安。申请执行人程同富与被执行人程合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500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