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刘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46号楼A座9层。法定代表人吕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属预约合同,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时间、交房标准、房产证办理时间、合同履行地点等重要内容,无法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纠纷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泾渭新区陕汽大道西侧,属陕西省高陵县行政区划。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