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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何某,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邝某,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我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容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