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何某,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邝某,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我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容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