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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河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德平与鞠小宏、陆金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平,鞠小宏,陆金发,泰兴市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周德平,男,1959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征。被告鞠小宏,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鞠建军。被告陆金发,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泰兴市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莲花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美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平与被告鞠小宏、陆金发、泰兴市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免缴。审 判 员  蒋国安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张靠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