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赵忠利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赵忠利,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略)。委托代理人李学章,本溪市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0号卓越大厦25层。负责人王天华,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成淑,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安博,该单位职工。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樱花路。负责人刘波,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波、赵辉,该单位职工。原告赵忠利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忠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章,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安博、金成淑,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波、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1日10时30分,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司机郑伟驾驶辽EX**号桑塔纳牌轻型客车,由英勇交通岗向东明交通岗方向行使,行至北光路东明四马路道口直行时,将我驾驶的辽E05VX**号农用三轮车撞翻,致我受伤,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认定,郑伟负全部责任。我受伤后入住本溪钢铁(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头外伤。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误工费17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46元,合计4795.6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属实。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过高,同意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标准给予赔偿。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认为标准过高,同意按照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经过没有异议。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系我公司垫付,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9时30分,被告本溪供电公司司机郑伟驾驶辽EX**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由英勇岗向东明岗方向行驶,行至北光路东明四马路路口处直行时,将原告赵忠利驾驶的辽05VX**号农用三轮车尾部撞击,致原告受伤。此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山大队处理,郑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本溪钢铁(集团)总医院救治,诊断为:头外伤。原告住院治疗13天,期间二级护理,共花费医疗费5262.14元(均系被告本溪供电公司垫付)。原告出院后,医嘱休养7天。现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来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辽EX**号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其中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该项下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该项下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300000元。再查明:原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本溪市溪湖区某号居住至今,并从事蔬菜批发。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溪钢铁(集团)总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应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且辽EX**号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审理。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①护理费:双方均同意按照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不持异议,经计算护理费为1176元(33021元/年÷365天×13天×1人);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分别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46元;③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提供了社区证明和彩宏便民早市的相应票据证明,可以采信。原告误工20天,经计算误工费为1759.6元(32112元/年÷365天×119天);以上合计3371.6元。关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保辽EX**号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371.6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忠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款三千三百七十一元六角;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十五元,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负担三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德强人民陪审员 蒋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阳附1:赔偿明细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商业险车主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医疗费用赔偿项下390元无无护理费1176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2981.6元无无误工费1759.6元交通费46元合计3371.6元3371.6元无无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另附: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