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晓琳与林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琳,林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486号原告:王晓琳。被告:林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琳为与被告林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琳于2013年11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