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湖知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43号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根。委托代理人:张材通。委托代理人:沈仪宾。被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庆。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湖州胜达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含审 判 员  朱 莹代理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