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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终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邓岐与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邓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字第0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盈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奇。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娄丽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岐。委托代理人张丽敏,邓岐之妻。上诉人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邓岐在晋州市龙头花园6号楼3单元101室,拥有房产一套,2012年小区供暖由物业公司负责。2012年8月18日,帝华地产公司与被告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工程协议,约定原告所居住的晋州市龙头花园小区由被告供热公司负责供暖,双方供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供热主管网至支管的第一道阀门处,第一道阀门外属于供热公司产权,阀门以下属于帝华房产集团产权。阀门产权归供热公司。分界点阀门的操作归甲方所有。供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适用范围供热,负责所有供热设施(包括小区内供热设施及管线)进行巡检、维护、维修及管理。2012年冬天供热公司为原告家供暖时,原告家暖气管道中泄露的水导致原告家地面砖、墙体、部分家具等损坏,经评估原告家部分家具等损失17353.55元,由此产生鉴定费7000元和评估费2000元。原审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有二。即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问题和原告损失数额。关于责任承担主题和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何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房屋内家具、墙体受损,是由于侵权人对供暖设备管理不善、未对供暖设施进行及时巡检等原因造成的,原告因此受到的侵权后果应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与帝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帝华地产公司又与国融安能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供热阀门操作权归国融安能公司,供热开始之前,国融安能公司应对帝华物业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但国融安能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范虎供暖设备开启,以致造成原告居室内漏水暖气跑水,淹湿浸泡了室内家具、地板,国融安能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辩称没有供暖阀门钥匙,与供热合同第五条阀门操作权归国融安能公司的约定不符,亦与原告房屋受损后该公司派人用钥匙关闭供暖阀门的事实相矛盾。另其辩称原告家供暖漏水,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分户供暖的小区,业主是否安装暖气,是业主的权利。在原告家暖气漏水后,原告已经告知物业公司关闭分户供暖设施,因此原告家供暖设施漏水,不能成为被告减责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与帝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标准第六条规定了帝华地产的义务。但在庭审中对帝华地产将上述义务转交给国融安能公司没有异议且原告在诉前已经向国融安能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应认定原告对此转让行为予以追认。国融安能公司以合同相对性规定否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此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帝华物业公司将小区供暖系统工程转交国融安能公司后未能及时通知原告且在供暖开始前的验收阶段未能与国融安能公司密切配合没有将业主不应开启的阀门的详细信息告知国融安能公司致使国融安能公司将通向原告家的阀门开启,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告国融安能公司擅自开启阀门的错误操作和被告帝华物业公司为详尽告知的义务两个无意思联络的竞合侵权行为,才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国融安能公司擅自开启阀门的错误操作是事件的主因,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国融安能公司承担90%责任,帝华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原告因房屋受损不得已另行租赁他人房屋居住由此产生的租赁费应由二被告承担。原审判决为,一、被告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邓岐损失21918.2元,被告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邓岐损失2435.3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67元,被告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1元。判后,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财产受损是由侵权人对供暖设施管理不善,未对供暖设备进行及时巡检造成的,经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家的财产受损是由于暖气漏水造成的,究其根本是邓岐家暖气的质量问题,并非是由于侵权人未尽到巡检义务造成的,因为巡检设备仅限于公共设备,对邓岐家房屋内的设施上诉人是无法进行巡检的。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经邓岐同意,擅自将通往起家的暖气阀门开启,导致邓岐家的财产受损,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是错误的。1、邓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将暖气阀门开启的,字啊侵权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邓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啥公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法律后果。2、被上诉人邓岐自始至终未向上诉人缴纳取暖费,以生活常识可认定上诉人不可能为未交费的被上诉人开通暖气。3、依据邓岐与帝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物业、供暖的管理有本案的另一被上诉人帝华物业负责。房屋内出现暖气质量问题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三、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与帝华房地产集团签订的《集中供暖工程协议》认定上诉人未按该协议的约定进行定期巡检,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四、一审法院认定邓岐对帝华地产已将对供暖设施的管理义务全部转让给上诉人,但被上诉人邓岐对上诉人提起诉讼是基于共同侵权行为,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是基于义务转移。五、一审法院对邓岐的损失数额认定无事实依据。根据河北荣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对与被上诉人邓岐家受损财产价值的认定无事实依据。六、支付被上诉人房屋租赁费无事实依据。上诉人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为撤销对上诉人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主要理由是:一、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二、帝华物业公司已将开启分户供暖阀门的钥匙交由国融安能公司掌控,邓岐财产损失与上诉人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关。邓岐没有告诉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应开启供暖阀门,且取暖费收取是国融安能公司自己进行的,被上诉人是否需要供暖上诉人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不知晓。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何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房屋内家具、墙体受损,是由于供暖设备漏水造成的而被上诉人当年为要求供暖,因此,谁为被上诉人家取暖设备内供水谁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帝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帝华地产公司又与国融安能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供热阀门操作权归国融安能公司,供热开始之前,国融安能公司应对帝华物业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但国融安能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被上诉人供暖设备阀门开启,以致造成被上诉人室内供暖设备漏水,淹湿浸泡了室内家具、地板等,国融安能公司应对被上诉人损失承的责任。其辩称与供热合同第五条阀门操作权归国融安能公司的约定不符,亦与原告房屋受损后该公司派人用钥匙关闭供暖阀门的事实相矛盾。上诉人国融安能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邓岐损失数额由河北荣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证明被上诉人邓岐家财产损失17353.55元)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房屋租赁费的问题。因房屋受损,被上诉人不得已另行租赁他人房屋居住由此产生的租赁费应由上诉人国融安能公司承担。上诉人国融安能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帝华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与帝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标准第六条规定了帝华地产的义务。但帝华地产将小区供暖系统工程转交国融安能公司,分户供热阀门操作权归国融安能公司,上诉人帝华物业公司对取暖费没有利益也没有责任,因此对被上诉人邓岐取暖设备漏水致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也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帝华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理据不足,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杨振波损失24353.55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被上诉人邓岐对河北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审诉讼费408元,二审诉讼费408元,共计816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 靖审判员 刘连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伟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 靖审判员 刘连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