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春安、刘春文与侯玉俊、侯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安,刘春文,侯玉俊,侯天华,枣庄薛城甲喜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侯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安。申请执行人刘春文。被执行人侯玉俊。被执行人侯天华。被执行人枣庄薛城甲喜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天华,职务:经理。住薛城区临山路站前小区1号楼门市房第22间。被执行人侯化成。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春安、刘春文与被执行人侯玉俊、侯天华、枣庄薛城甲喜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侯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侯化成在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的工资收入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