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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亚坤与李文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孙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孙洪伟,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1534.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20.00元由被执行人孙洪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