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三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振中与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中,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01-1号原告:王振中(忠),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法定代表人:李平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中与被告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45元,由原告王振中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