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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与遂昌县濂竹乡横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遂昌县濂竹乡横坑村民委员会,潘增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710号原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发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月英。被告遂昌县濂竹乡横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周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华之芬。第三人潘增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遂昌县濂竹乡横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潘增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