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二申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镇安县高峰水电站与郭荣俊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安县高峰水电站,郭荣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二申字第00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安县高峰水电站。住所地:镇安县城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任锦民,该水电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庆果,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荣俊,男,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镇安县高峰水电站因与被申请人郭荣俊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镇安县高峰水电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