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达生军诉王文俊、王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生军,王文俊,王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达生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延峰,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俊,男,汉族。被告王红霞,男。原告达生军诉被告王文俊、王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达生军、被告王文俊、王红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生军诉称,2011年4月16日被告王文俊从原告处购买轮胎及配件合计22000元,2012年2月13日又从原告处购买5200元轮胎,2013年8月2日又从原告处购买5600元轮胎计,均打有欠条,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王红霞与被告王文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2800元及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达生军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三张,证明被告王文俊于2011年4月16日购买原告价值22000元的汽车配件及轮胎,2012年2月13日购买原告价值5200元轮胎,2013年8月2日购买原告价值5600元轮胎。被告王文俊、王红霞未到庭,亦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达生军在蒲城县罕井镇经营一汽车配件店,被告王文俊在经营汽车期间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及轮胎,2011年4月16日前被告王文俊共欠原告货款22000元,被告王文俊于当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2012年2月13日被告王文俊从原告处购买两个轮胎,欠款5200元;2013年8月2日又从原告处购买两个轮胎,欠款5600元,上述欠款被告未给原告支付,原告催要多次,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王红霞与王文俊系夫妻关系,要求王红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民政部门没有王文俊与王红婚姻登记资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俊购买原告轮胎配件款未付,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债务,被告应予清偿。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被告王红霞与王文俊系夫妻关系而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红霞不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达生军32800元,被告王红霞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王文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