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明星与杜文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星,杜文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79号原告:王明星,男,汉族。被告:杜文辉,男,汉族。原告王明星与被告杜文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星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文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星撤回对被告杜文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200元。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