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熊正明、申述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熊正明,申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正明,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申述琼,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熊正明、申述琼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