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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匡召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