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匡召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