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杨明树,邱贵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军,杨某树,重庆市我的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60号原告杨某军,男,汉族。被告杨某树,男,汉族。第三人重庆市我的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军与被告杨某树、第三人重庆市我的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杨某军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军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