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干永权与徐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永权,徐火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干永权,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火林,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干永权与被告徐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金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干永权委托代理人檀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火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干永权诉称:2012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木材,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被告已出具欠据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故诉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二、青山乡东阳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干永权与甘永权同属一人;三、欠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被告徐火林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在东至县青山乡叶桥村经营木材加工厂。2012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于同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今欠南阳甘(干)永权树款壹万元整。此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木材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欠原告木材货款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欠款,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给付利息,因欠据上未约定给付货款期限和利息,故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火林欠原告干永权货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徐火林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