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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辖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树安与马永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安,马永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辖初字第0043号原告王树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永军,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安诉被告马永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永军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原告起诉所持条据系在被告家中形成的;二、被告住所地为淮安市;三、被告年老多病,且经常住院。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应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永军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