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桂凤与邢台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凤,邢台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王桂凤,女,汉族,工人,高中,1969年10月2日生,现住北京市。被申请人邢台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东,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邢台市。申请人王桂凤与被申请人邢台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王桂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桂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邢台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挂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妥善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私自转移或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