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西南。法定代表人赵行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志。委托代理人马敬涛。被告麻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宁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