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钢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纪荣泉、崔继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荣泉,崔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钢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纪荣泉,)5号楼西单元2楼西户。被执行人:崔继亮。关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纪荣泉、崔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钢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意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钢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